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农(兽药)罚〔2025〕6号 | 衡南县三塘镇农丰养殖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案 | 衡南县三塘镇农丰养殖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伍冬花) | / |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 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兽药)序号:15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为:处罚款24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业银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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