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农(农药)罚〔2025〕8号
| 衡南县洪山镇百湘农资店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案
| 衡南县洪山镇百湘农资店 | 肖翠兰 | 2025年5月20日11时30分,衡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衡南县洪山镇百湘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衡南县洪山镇百湘农资店为二间门店,右侧门店右边有一排货架,在第三个货架第一层放有安徽华星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紫星“多·酮”杀菌剂18包,标注信息显示:农药登记证号:PD20050127,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皖)0020,产品标准证号:Q/AHH142-2018,剂型:可湿性粉剂,净含量:30克/包,生产日期:2021年3月29日,质量保证期:两年,目前库存18包。经查,当事人以2元/包的价格已销售43包,库存18包。该农药已经超过质量保证期2年,当事人还在销售,属于经营劣质农药。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药)》“序号:14”的裁量标准,对当事人处以:1、没收经营的劣质农药紫星“多·酮”杀菌剂18包。2、没收违法所得86元。3、罚款4000元; 共处罚没合计4086元。 。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单位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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