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清农(渔政)罚〔2025〕7号 | 刘海军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及在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进行垂钓案 | 刘海军 | / | 当事人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及在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进行垂钓 | 当事人第一种违法行为系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长江保护)》“序号3”之规定,处罚款150元; 第二种违法行为系在水生生物保护区核心区进行垂钓,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及《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及《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第二种违法行为作出处罚为1.没收钓具2根海竿(注:渔获物已依法销毁处理,不再没收);2.并处罚款500元。 合并处罚决定为1.没收钓具海竿2根;2.并处罚款65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衡南县农业银行云集分理处(收款单位:衡南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825380104000107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衡南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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