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机制(试行)
第一条 为构建衔接顺畅、合法高效、部门联动的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工作机制,理顺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和行政监督、行政检查、行业管理之间的关系,形成联动监管合力,提升综合执法水平,依据省、市关于加强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机制要求,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行使的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明确工作边界,切实做好行政监督、行政检查、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工作的衔接。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放弃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的日常行政监督、行政检查、行政管理工作职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职责。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具体履行下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具体包括: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交通运输管理方面城区营运车辆不按指定地点停靠等部分行政处罚;
(六)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城乡规划方面城区违法违规建设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制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和社会舆论监督等渠道,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当进行甄别区分;属于本(行业)部门行政监督、行政检查范围的,应当开展初步检查核实、固定证据,需要答复当事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答复。
第六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监督、行政检查及行政管理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经初步勘验、检查后,认为需要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后续行政处罚的,自发现案件线索之日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及勘验检查等材料,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存在证据无法固定、后期调查取证困难等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利情形,应即时移交案件线索。
若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需要等待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移交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案件移送及相关函告原则上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移送或函告。
第七条 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勘验、检查、固定证据过程中,认为需要实施后续行政处罚的,可协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前介入调查、取证。
对时效性强或发生频率高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快速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到场、及时处理。
第八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进行,应当立即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程序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涉及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先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污染;涉及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后期难以取证等情形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先行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固定证据。
第九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移送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并附具下列行政检查和初步勘验的案件事实材料:
(一)线索来源、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二)现场初步勘验、检查等案件事实材料;
(三)应急处置材料、行政相对人配合情况材料;
(四)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移送案件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发生了违法违规行为,且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资质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性质确认、专业技术鉴定的,属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监管或鉴定范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移送案件时出具或提供确认、鉴定结论及案件定性定量材料。
第十条 建立案件审查制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收案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尚不清楚明确,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补充材料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补充案件材料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已移送的案件,当事人办理行政审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后续情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处办理过程中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文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等情形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协助。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协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处办理过程中,可以依法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监督实施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经调查后,发现无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属于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管罚衔接机制。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反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等情况反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谁处罚,谁上传”原则,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应及时将处罚信息上传“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后续整改及相关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发生以罚代管现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回头看”典型案例追踪等方式,评估执法效果。
第十五条 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第十六条 建立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行政处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重大复杂案件、协调解决疑难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因案件移送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七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三管三必须”原则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不得放弃或不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职责,对涉嫌属于应当移交给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相应后续行政处罚的,应按照本机制规定程序和要求移送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就可能出现的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情形,按照“谁处罚,谁负责”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1.案件移送函
2.执法协作函
3.行政处罚函告书
附件1
× × × × × × ( 机 关 名 称 )
案 件 移 送 函
×××移函〔 〕 第 号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 案由 ) 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时间、地点、情节、内容等),涉嫌违反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将该案件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移送案件材料清单
(1)线索来源、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2)现场初步勘验、检查等案件事实材料;
(3)应急处置材料、行政相对人配合情况材料;
(4)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机关名称)
( 印 章 )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 × × × × × ( 机 关 名 称 )
执 法 协 作 函
×××协函〔 〕 第 号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 案由 ) 进 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时间、地点、情节、内容 等 )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应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你局提前介入,实行联动联合执法。
××××××(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3
行政处罚函告书
城管执行罚函告 字( ) 第 号
(受函告机关名称):
你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移送的 ( 案 由 ) (×××移函( ) 第 号 ) , 本 机 关 已 于 年 月 日调查终结,并于 年 月 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
2. ;
……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特此函告你机关。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 为构建衔接顺畅、合法高效、部门联动的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工作机制,理顺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和行政监督、行政检查、行业管理之间的关系,形成联动监管合力,提升综合执法水平,依据省、市关于加强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衔接机制要求,特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行使的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明确工作边界,切实做好行政监督、行政检查、行政管理与行政处罚工作的衔接。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后,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或放弃应当继续依法履行的日常行政监督、行政检查、行政管理工作职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职责。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具体履行下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权。具体包括: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四)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五)交通运输管理方面城区营运车辆不按指定地点停靠等部分行政处罚;
(六)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七)城乡规划方面城区违法违规建设等部分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制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和社会舆论监督等渠道,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应当进行甄别区分;属于本(行业)部门行政监督、行政检查范围的,应当开展初步检查核实、固定证据,需要答复当事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答复。
第六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监督、行政检查及行政管理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经初步勘验、检查后,认为需要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后续行政处罚的,自发现案件线索之日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移交案件线索及勘验检查等材料,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对存在证据无法固定、后期调查取证困难等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利情形,应即时移交案件线索。
若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需要等待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批准,移交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案件移送及相关函告原则上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移送或函告。
第七条 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勘验、检查、固定证据过程中,认为需要实施后续行政处罚的,可协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提前介入调查、取证。
对时效性强或发生频率高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快速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到场、及时处理。
第八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进行,应当立即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程序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涉及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先行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污染;涉及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后期难以取证等情形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先行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固定证据。
第九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移送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并附具下列行政检查和初步勘验的案件事实材料:
(一)线索来源、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二)现场初步勘验、检查等案件事实材料;
(三)应急处置材料、行政相对人配合情况材料;
(四)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移送案件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发生了违法违规行为,且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
应当需要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资质确认、违法违规行为性质确认、专业技术鉴定的,属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监管或鉴定范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移送案件时出具或提供确认、鉴定结论及案件定性定量材料。
第十条 建立案件审查制度,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接收案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尚不清楚明确,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补充材料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补充相关材料,补充案件材料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已移送的案件,当事人办理行政审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后续情况,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十一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处办理过程中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文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在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等情形下,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协助。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协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处办理过程中,可以依法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监督实施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经调查后,发现无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属于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管罚衔接机制。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反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等情况反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按照“谁处罚,谁上传”原则,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应及时将处罚信息上传“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并告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后续整改及相关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发生以罚代管现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件“回头看”典型案例追踪等方式,评估执法效果。
第十五条 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第十六条 建立由县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行政处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讨论重大复杂案件、协调解决疑难问题。联席会议原则上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也可视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因案件移送问题存在争议的,应充分协商;协商未果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七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三管三必须”原则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不得放弃或不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职责,对涉嫌属于应当移交给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相应后续行政处罚的,应按照本机制规定程序和要求移送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就可能出现的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情形,按照“谁处罚,谁负责”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 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1.案件移送函
2.执法协作函
3.行政处罚函告书
附件1
× × × × × × ( 机 关 名 称 )
案 件 移 送 函
×××移函〔 〕 第 号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 案由 ) 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时间、地点、情节、内容等),涉嫌违反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将该案件移送你单位处理。
附:移送案件材料清单
(1)线索来源、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
(2)现场初步勘验、检查等案件事实材料;
(3)应急处置材料、行政相对人配合情况材料;
(4)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机关名称)
( 印 章 )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 × × × × × ( 机 关 名 称 )
执 法 协 作 函
×××协函〔 〕 第 号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 ( 案由 ) 进 行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时间、地点、情节、内容 等 )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应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你局提前介入,实行联动联合执法。
××××××(机关名称)
(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 3
行政处罚函告书
城管执行罚函告 字( ) 第 号
(受函告机关名称):
你机关于 年 月 日向我局移送的 ( 案 由 ) (×××移函( ) 第 号 ) , 本 机 关 已 于 年 月 日调查终结,并于 年 月 日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
2. ;
……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特此函告你机关。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下载: